文艺批评还是名誉侵权?
——画家范曾500万元诉讼案引人关注
(本刊记者)仇玉平/文
不点名艺术批评引来诉状
2010年10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纸传票摆在了著名收藏机构玥宝斋的当家人郭庆祥面前。他没想到,半年前发表在《文汇报》上一篇不到2000字的文章竟然惹来一场“500万元”的官司。一纸诉状将郭庆祥告上法庭的就是当代著名书画家范曾。
与郭庆祥同时被告的还有著名美术评论家、画家谢春彦和上海《文汇报》社。在起诉书中,范曾称,2010年5月至6月间,《文汇报》先后发表了《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画家的寂寞与热炒》、《钱,可通神,亦可通笔墨耶?》的署名文章,攻击原告,该报社及郭庆祥、谢春彦等三篇文章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范曾要求郭庆祥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文汇报》社和谢春彦分别赔偿20万元。
范曾在诉状中引用了郭庆祥的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中的话——该文发表于2010年5月26日的《文汇报》上,对某“书画名家”的书法、国画、诗词等艺术才华都给予了评价——“现在有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有过度包装之嫌。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人物造型大同小异,他的人物画虽然写实,但其中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他的书法是有书无法,不足为式,装腔作势,颇为俗气。他的诗不但韵律平仄有毛病,而且在内容上,不少是为了自我吹嘘而故作姿态,不足挂齿……”
这篇文章接着评论了该画家“流水式”的作画方式:“他将十来张宣纸挂在墙上,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你猜怎么着?每张纸上先画人头,再添衣服,最后草草收拾一番写款,由他的学生盖章。这哪是画画?分明是在画人民币嘛。”文章认为:“这位画家的这些大同小异、毫无艺术个性的礼品画,最多只值数百元,但事实上现在却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一幅。这既有辱艺术,也是对收藏家的不公平,伤了收藏家的心……”
这篇文章自始至终未提任何画家的名字,但范曾“对号入座”,认为这篇文章是在影射自己,且“主观武断,横加指责,使用侮辱性、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其人品、作画方法、创作意图、作品价格”,对自己的名誉及精神造成了伤害。
2010年6月24日,美术评论家谢春彦又在《文汇报》鉴藏专刊发表《钱,可通神,亦可通笔墨耶?》一文,评论说:“以卖得火,吹得火,势得牛的范三官人为例,那种仗势霸气,硬而实软,华而不实,稀缺内养,呆板颟顸的笔致,貌似清雅的俗绿恶青,掺了些墨抑或石绿的冷赭肤色,手与足的结构亦并不合理协调的搭配,哪里还有什么好灵魂在耶!”就在谢春彦发表评论的同一天,该版面又发表了署名孙逊的文章《画家最终还是要凭作品说话》,文章批评某画家“频频亮相媒体,高调热炒自己,甚至不惜动用著名学者和国学等名目来为自己造势,这种做法确实太过了点。想想今天画史留名的那些一流画家,何曾自封过自己乃‘五百年出一位’的‘巨匠’?”
这些文章显然惹怒了范曾。范曾在诉状中认为,原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毫无顾忌地随意贬损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郭庆祥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没有事实依据”是不存在的:文章写的是自己二十多年的收藏经历和真实体验,文中所写的“流水作画”有事实依据,如果范曾认为他写的是范曾本人,那么他也能拿出范曾“流水作画”的证据。
郭庆祥说:“1995年,荣宝斋业务经理米景阳找到我,称他的好友范曾在法国购买了一处房产,因没钱支付房款,请我帮忙购买范曾200张画。”当时的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平方尺,每张为3平方尺,单价每张为人民币12000元。郭庆祥一次性订购了范曾200幅中国画、100幅书法(书法每幅1000元),随即打了200多万元过去。事情定下后一个月左右,范曾就画完了100张作品,并已装裱完毕。对此,郭庆祥觉得很惊讶——创作速度如此之快。他展开一看,题材与技法严重雷同。抱着疑问,郭庆祥来到当时还在北京日坛的范曾画室,看到很多3平方尺的宣纸都用吸铁石整齐地吸在画墙上,“‘老子出关’、‘钟馗’、‘达摩’等题材几乎和前100张没有什么两样,都是这几个人物造型来回组合。”
郭庆祥说,范曾的这种程式化、模式化的制作过程不是一个艺术家的创作,就是一个工匠的简单劳动,工作现场就像是工厂车间的流水线,复制自己的作品,已和印刷品没有什么区别。“真正的艺术品是不能论斤称论尺量的,而且范曾在事情定下后一个月左右,就画完了100张作品,这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在了解了这200幅画的内容和制作过程后,郭庆祥认为作品题材重复过多,就叫朋友拿了其中数十幅作品要求范曾换一些新的题材。结果,几天时间,就换回了一批范曾花卉和花鸟题材的作品。郭庆祥看到后当时就说:“这不是临摹李苦禅的吗?我不要!”他要求重新再换,但最后还是留下了十几张花卉作品。
评论是针对个人还是现象
对于郭庆祥的说法,范曾目前尚无回应,2010年11月11日本刊记者采访时获悉,范曾因事已前往巴黎,相关庭审事宜已委托律师办理。
近些年来,范曾的作品价格不断上涨,统计显示,2000年时,范曾的画作均价为10704元/平方尺,到2010年上半年,这个数字已经达到144206元/平方尺,十年间翻了十多倍。2010年3月,胡润艺术榜公布2009年作品成交额前50名中国在世艺术家,赵无极、吴冠中、范曾名列三甲。89岁的赵无极2.4亿元荣登榜首,91岁的吴冠中2.2亿元排名第二,72岁的范曾则以1.5亿元位列第三。这三个人中,真正意义上纯粹的中国画家只有范曾一人。而在汶川和玉树地震两次赈灾晚会上,范曾也曾慷慨解囊,各捐出人民币1000万。
范曾的事业如日中天,业内外关于他的争议也是不断。央视主持赵忠祥回忆文章中的一节让人记忆深刻:一次范曾与赵忠祥谈到画分九品:可分为正六品与负三品。一品,谓之画家,作品赏心悦目:二品,谓之名家,作品蔚然成风;三品,谓之大家,作品继往开来;四品,已成大师,凤毛欧伯;五品,谓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六品,可称魔鬼,从未看到。赵忠祥问:那么,你认为你属于这九品当中的哪一品呢?范曾笑答:我是坐四望五,以待来日。
著名中青年书画家、书画评论家张俊东曾撰博文《范曾是几流画家?投资须谨慎》,经分析他认为:“范曾先生充其量也就是个三流画家,却被自己和一些媒体包装成当代书画大师,真不知道这是一件好事还是坏事。”张俊东说,写该文的首个原因是:“范曾先生曾说八大山人之后,300年来唯他‘范三郎’,虽然八大山人与我无关,但八大山人是什么高度,应该说高山仰止,我实在受不了范先生这话,感觉很受侮辱。”
郭庆祥表示,画家可以自己去画自己的画,没人去干涉,但他不能在公众场合夸大自己的绘画水平,吹嘘自己的艺术才能,在艺术上却不求真,真正的艺术家还是应担当社会和文化责任的。
“近几年,太多艺术家在吹牛皮,吹捧出来的东西和作品不相符。你站在1米的地方,却偏偏说自己达到100米的高度,这是对社会的一种损害,大家心中都是有一个尺子去衡量的,所以你说批评这样的人有错吗?”
郭庆祥认为,“好的艺术家一定是在率领审美,而很多人是在迎合大众口味,他们不具备艺术家的标准。艺术家要走在前头,你去迎合的话,30年、40年从来没变过,一直在复制自己。”他认为,千篇一律、没有艺术个性的作品,不但不能提高和引导大众的审美取向,而且容易误导和歪曲艺术。
其实,对某画家的“不点名批评”,郭庆祥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10年2月,郭庆祥在央视做节目时怒揭画界黑幕,相关报道被广泛转载。在与主持人王小丫关于艺术品市场的对话中,郭庆祥痛批某些艺术家,“他们上了电视言必称唐诗宋词,靠传统装点门面,最多不过算个好教师,绝算不上好艺术家。”他指的就是这位“流水线”画家。郭庆祥说,××名气那么大,可他绝对不敢在中国美术馆开个人画展,因为他知道自己展出来的东西都是自我重复。在节目中,郭庆祥表示不愿意公开××的名字,“提他名字我还抬举他了呢!”2010年4月出版的《新民周刊》刊登对郭庆祥的专访文章,他又一次提到某画家“流水线”作画并批评了书画界的浮躁现象。
“现在问题是,社会上对真正的艺术家,真正有创造力、有贡献的艺术家宣传太少,反而是一些人恶意炒作,张扬于世,造成了艺术界很多怪现象。”郭庆祥认为,现在艺术界急功近利,一切向钱看,作为一名收藏家,有对文艺现象发表评论的权利。
文艺评论频发法律诉讼
采访中,郭庆祥多次强调,他发表的那篇文章中并没有提到“范曾”,文章是对当前画坛、文坛上出现的一种低俗和恶俗现象的“文化批评”。郭庆祥说:“文艺批评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享受了众多社会资源,从公平的角度讲,他也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著名中青年书画家、书画评论家张俊东告诉记者,他在网上搜索了《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认真读后,从艺术批评角度看有三点体会:一是很多观点只下结论,没有原因剖析。说出了然,未说所以然。也就是只说某位艺术家的作品不好,而没有剖析不好的具体原因。二是更多的是谈事、谈现象,而不是针对作品分析批评作品,谈艺理。三是文章整体上感性、率意的东西较多,缺乏严谨的逻辑,有义气用事的感觉。
“但郭文一个最大的优点,还是遵循了艺术批评的最基本原则:针对作品不对人。”张俊东说,郭庆祥谈了很多观点,尽管用词比较随意,但还基本围绕画、书法、诗词等展开;也谈到一些事情,一些现象,但没有直接指出艺术家的名字,也基本没有对艺术家的人格、道德品质等人身问题进行什么样的评价或攻击。
郭庆祥表示,希望法律会对美术批评的底线作出公正的判断,这场官司无论结果如何,希望都能给艺术创作和艺术评论带来些思考。
事实上,类似这样艺术批评引发名誉侵权之诉,近年已多次出现,大都以评论者和发表评论的媒体败诉告终,不少判决当时引起了法律和艺术界的广泛关注。
2003年6月,国家一级指挥石叔诚指挥一场大型广场演唱会,被中国音乐学院杜亚雄教授撰文评论为演“双簧”,并发表在《音乐周报》上。杜亚雄教授认为石叔诚的指挥“是乐队和合唱队在指挥他,而不是他在指挥乐队和合唱队”,是“假指挥”。石叔诚认为该文失实,以侵犯名誉权诉至法院。2005年4月,法院终审判石叔诚胜诉,发表评论的教授、音乐周报社公开致歉,并向石叔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音乐周报》认为这是一场由音乐评论引发的学术领域之争,没有必要拿到法庭上去解决,杜亚雄教授则坚持自己的看法:有好多地方他是跟着乐队的演奏和合唱队的演唱来指挥的,有好多地方甚至是没有动作。但终审法院认为,文艺评论应当客观真实,禁止使用侮辱、诽谤诋毁他人人格的文字,证据证实石叔诚在演出中并非演“双簧”和假指挥,《音乐周报》上发表的《别再演“双簧”了》一文基本内容失实。
无独有偶,2007年7月,历时近3年、争议不绝的“女子十二乐坊名誉侵权案”终审判决,该案第一被告、在报纸上批评女子十二乐坊“假奏行为”而遭遇诉讼的琵琶演奏家章红艳被判免责,由第二被告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承担全部名誉侵权责任。
与上述案件类似,《艺术评论》杂志2003年9月登载了题为《“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一文,音乐学者吴学源质疑丽江向联合国的申遗报告是把“三个不同类型的音乐品种拼凑在一起而编造一个名不副实的所谓‘纳西古乐’的帽子来戴上”,结果引出大研纳西古乐会会长宣科为原告的名誉侵权官司。
司法又进入关于“音乐真假”和“语言褒贬”的诉争中,《艺术评论》的代理律师认为“不能因为被告说纳西古乐是假文化,就构成了对原告个人的侵权”,吴学源代理律师也辩称这篇文章只是一篇正常的学术讨论文章,并不牵涉人身攻击问题。但《艺术评论》杂志和吴学源一二审均败诉。2005年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吴学源发表的这篇诉争文章,“东西”一词有明显的轻蔑和侮辱之意,评论也超出学术评论范畴,有借评论“纳西古乐”攻击、侮辱原告宣科名誉的内容及言辞。
针对纳西古乐侵权案判决,曾任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的沈阳师范大学教授贺绍俊说,文艺批评应当通过批评和反批评得到社会的认识,文艺批评应该是渗透感情的批评,带有情感倾向的价值判断,这本身就是文艺批评应有之意。
文艺评论的法律界限
多位接受采访的评论界人士认为:“如果都是一味地捧,并不有利于文艺的繁荣和发展,它是需要一些专家和研究者表达他的真知灼见,对一些不良现象针砭时弊,这才有利于艺术的前进。”而评论者如何既能大胆批评,又要实事求是,不致引起法律纷争,也是这些讼案引发的重要思考。
不少法律学者认为,学术评价与司法裁判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评价,各有自己的评价标准和规律,司法在介入学术评价时,应该尊重学术评价的标准和规律。
显然,纯粹的学术评论或文艺评论是无法裁判的。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魏永征教授说,因为“对于进入社会公共领域的人、事、物,在公众中意见发生差异以至对立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也是正常的。特别是对于那些文学艺术作品,由于观点上、审美标准上、个人情趣爱好上的种种差异,意见发生争议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纳西古乐名誉侵权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均明确表示“法律对学术争论的问题不作评判”。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杨乃超律师说,对于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于1993年和1998年作了司法解释,“而对学术领域的评论侵权界定,虽然学术界有广泛的共识,但司法审判中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指引,因此,很多法院在审判中,都是援用有关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显然,依照最高法院的解释,批评文章只要有真实的事实依据,不侮辱他人的,就不涉及侵害名誉权。但事实可以确认,而是否存在侮辱,法律如何界定?
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显示,这基本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认为:最高法的这个司法解释指的是一般的批评性文章,尤其是媒体发表的一般性批评文章,“对于学术批评文章确定侵权责任,原则上适用,但应当比这一规则更为宽松”。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黄东黎认为:“学术批评到什么程度会被认为是对被批评者的一种‘侮辱’,没有法律规定,如果是一篇学术文章,作者为了论述自己的观点,采用过激的言语,应该是学术修养和礼貌的问题,并未到需要负侵权之责的高度。”
杨立新教授指出,“批评者要进行批评,就可能会把话说过头,讨论问题的言词过于犀利也比较尖刻,尖刻批评总是具有刺激性的,不能认为所有具有刺激性的言辞都是对被批评者的人格贬损和攻击。”
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是:“只要是作者基于学术的良心和评论者的良知,对学术作品、学术观点和学术现象进行批评,就不应当认定为具有恶意。对于某些过激的言辞是否侮辱人格,还可以结合学术批评文章的上下文,判定作者的批评本意。”
可资借鉴的是,国外媒介法以“公正评论抗辩”解决这个问题。杨乃超律师介绍说,公正评论作为名誉侵权的抗辩理由,与真实的抗辩和特许权的抗辩一起被并称为新闻媒介对抗诽谤指控的三大支柱。“公正评论”要求在诽谤诉讼中,应当把事实和意见严格区分开来,且一般应该符合几个基本条件:1.发表意见是出于公众利益;2.发表的意见基于一定的事实;3.不具有恶意。
“公正评论”的前提是承认公众对于社会公共事务,对于一切进入公共领域的事物,包括文化艺术作品、科学成果以及形形色色的消费品等,应有自由评论的权利。适用“公正评论”的言论所评论的事项,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众人物”有关,对于那些针对可靠的事实根据所发表的没有恶意的意见,即使被认为是片面的、偏激的、夸张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西方学术界认为,“公正评论”的原则表明:在舆论和公民名誉之间,应对和社会公益有关的评论予以优先保护。
与之对应,杨立新教授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规定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人民才享受了人格权的保护,但随之而来的却是权利的过度膨胀,部分国民经不起一般的批评,更不要说尖锐的批评,“名誉权观念的过于膨胀,不论是法律对名誉权的界定,还是社会民众对于名誉权的希望,以至于个人对于自己名誉的过度珍惜,都使名誉权不堪重负。”
“对于正当的评论和批评,自己要容忍,要考虑批评得是不是有道理,并且也可以进行争论,进行反批评,辩明真理,即使涉及侵权问题,对簿公堂有时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杨立新教授说。
“在评论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一项内容)和保护公民人格权之间,需要实现更好的平衡。”魏永征教授告诉本刊记者,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初稿里,有关于文学艺术作品评论的规定,定稿时删去了,负责起草者说,这是由于审判实践提供的经验还不够、理论上的成就也不够丰富,也就是说当时作出解释的条件还不成熟,我们期待这方面的条件能够较快地成熟起来。
需要强调的是,魏永征教授从名誉权法角度特别指出:“我们的文学艺术评论要进一步规范化,要有更多严肃的、冷静的、说理的评论,‘有话好好说’,力戒‘轻薄为文’,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些讼案是我们的宝贵财富。”
法制与新闻